王谆律师亲办案例
为当事人成功追回“加盟费”
来源:王谆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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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512月某日,李某与广州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以加盟经营的模式在河南省郑州市加盟运营该公司许可授权的“乐言”牌童装。经营期为两年,自20151214日至20171213日。李某依约定于签订协议当日向该公司支付了品牌经营合作费56800元和两年的管理费6000元。但李某开始经营后,发现该公司发货过来的童装与之前在该公司看到的童装样板质量相差甚远,现在发过来的货质量都很差,价格又高,根本没有利润可赚。李某与该公司协商,希望该公司按照公司展示的样本发货,但是该公司发给李某的货依然是质量差、价格高,李某如继续投入运营将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李某与该公司协商退还加盟费,该公司拒绝退费。李某感觉上当受骗,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的办案思路:本律师听完案情,认为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本律师认真研究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标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调查核实“乐言”商标的注册情况。发现该公司并非“乐言”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李某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时,该公司也并未出示商标所有权证或者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使用的证明材料。既然该公司并非“乐言”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那么其无权将该商标特许给他人使用,该公司并不具备特许人的资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应被认定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该公司应当向李某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和管理费。

案件办理情况:因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发生纠纷应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本律师依据上述法律理由和事实代李某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并提交了《合作协议书》、收款收据及银联签购单、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请求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李某返还加盟费56800元和两年的管理费6000元,并赔偿李某的律师费。仲裁委赞同本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裁决该公司返还了李某加盟费、管理费,并赔偿了李某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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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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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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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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